各期貨公司及資產管理業務子公司:
近日,中國證監會就修訂的《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明確規定期貨公司從事資產管理業務,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同時,《辦法》還規定了期貨公司與其子公司不得經營存在利益沖突或者競爭關系的同類業務。而根據協會于2014年發布的《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試行)》(已廢止)和2019年發布的《期貨經營機構資產管理業務備案管理規則》(以下簡稱《備案規則》),期貨公司經向協會備案后即可開展資產管理業務。為配合落實《辦法》最新修訂,做好行政監管與自律管理的有效銜接,經會商,協會做出了配套的過渡期安排設計,具體如下:
一是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取得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資格的期貨公司無需再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資管業務資格,可以繼續正常展業。其中,以子公司形式展業的,子公司存量資產管理計劃應在《辦法》生效之日起的36個月內結清;合同到期前不得新增凈參與規模,合同到期后不得續期;新增資產管理計劃應當由期貨公司開展,并依法向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
二是通過在協會進行業務登記取得資產管理業務準入、且以公司形式展業的期貨公司,應自《辦法》生效之日起,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資管業務資格。自《辦法》生效之日起的36個月內未獲得中國證監會核準的,應在其后的12個月內結清存量業務,退出資產管理業務。
三是通過在協會進行業務登記取得資產管理業務準入、且以子公司形式展業的期貨公司,應自《辦法》生效之日起,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資管業務資格。自《辦法》生效之日起的36個月內未獲得中國證監會核準的,應在其后的12個月內結清存量業務,退出資產管理業務。期間期貨公司獲得中國證監會核準的,子公司存量資產管理計劃應在《辦法》生效之日起的36個月結清;合同到期前不得新增凈參與規模,合同到期后不得續期;新增資產管理計劃應當由期貨公司開展,并依法向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
四是自《辦法》生效之日起,協會將不再接受期貨公司新提交的資產管理業務登記備案申請。
五是在《辦法》生效之日起的48個月內,對于尚未在中國證監會完成資產管理業務核準的期貨經營機構,協會仍將依據《備案規則》對其符合持續展業要求的情況開展自律管理。
現就上述過渡期安排內容向各公司征求意見。如有意見或建議,請于4月23日前將意見反饋至郵箱[email protected],文件形式為WORD版和加蓋公司公章的PDF版。逾期未反饋意見的,視為無意見。
2023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