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期貨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為中國期貨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a Futures Association,縮寫為CFA。
第二條 協會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以下簡稱《期貨和衍生品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成立的全國期貨行業自律性組織,是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是: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在國家對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的前提下,實行期貨行業自律管理;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指導和監督下,對期貨相關衍生品交易業務實行行業自律管理;發揮政府與行業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堅持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維護行業的正當競爭秩序,保護交易者的合法權益,推動市場的規范發展。
協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 協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協會黨委要發揮領導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依照規定討論和決定協會重大事項,保證監督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在協會得到全面貫徹落實。
第五條 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證監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以下簡稱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協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職責
第七條 制定和實施行業自律規則,監督、檢查會員的業務活動及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有關規定、協會章程和自律規則的,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或者實施其他自律管理措施。
第八條 對會員之間、會員與交易者之間發生的糾紛進行調解。
第九條 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中國證監會等部門反映會員的建議和要求。
第十條 教育會員和期貨從業人員遵守期貨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開展行業誠信建設和行業文化建設,建立行業誠信激勵約束機制,推動行業履行社會責任。
第十一條 開展交易者教育和保護工作,督促會員落實交易者適當性管理制度,開展期貨及其相關衍生品市場宣傳。
第十二條 對會員的信息安全工作實行自律管理,督促會員執行國家和行業信息安全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
第十三條 組織會員就期貨及其相關衍生品行業的發展、運作及有關內容進行研究,收集整理、發布期貨及其相關衍生品市場信息,提供會員服務,組織開展行業交流和會員間的業務交流。
第十四條 制定并實施期貨及其相關衍生品行業人才發展戰略,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制定期貨從業人員道德品行標準;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專業能力水平標準,開展從業人員執業登記,實施從業人員分類分層自律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期貨從業人員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專業能力水平評價測試規則并具體組織實施;組織期貨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
第十五條 設立專項基金,為期貨及其相關衍生品行業人才培養、交易者教育或其他特定事業提供資金支持。
第十六條 制定期貨及其相關衍生品行業行為準則、業務規范、團體標準,參與擬訂期貨及其相關衍生品市場的行業標準。
第十七條 引導行業創新發展,推動發展風險管理業務,提升行業機構服務實體經濟能力。
第十八條 依據自律規則對期貨相關衍生品市場重要交易者的衍生品交易及相關業務活動實行行業自律管理。
第十九條 開展期貨及其相關衍生品行業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加入國際組織,推動相關資質互認。
第二十條 依據自律規則對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及相關業務活動和其他跨境業務實行行業自律管理。
第二十一條 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委托以及會員大會決定的其他職責。
以上職責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第三章 會員和觀察員
第二十二條 協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二十三條 協會會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章程;
(二)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并從事期貨及衍生品業務或相關活動;
(三)協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四條 協會會員由法定會員、普通會員、特別會員、聯系會員組成:
(一)法定會員是指《期貨和衍生品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的期貨經營機構。
(二)普通會員是指其他依法設立的從事期貨及衍生品相關業務的機構。
(三)特別會員是指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組織開展期貨交易、結算、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指數發布等期貨市場運行、管理的機構以及其他組織開展衍生品交易和結算的機構。
(四)聯系會員是指經各地方民政部門批準設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期貨及衍生品行業社會團體法人,期貨服務機構以及協會認可的其他參與期貨及衍生品市場的相關機構。
第二十五條 法定會員應當加入協會;本章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機構經協會批準可以加入協會。
第二十六條 機構申請加入協會時,應當按照協會的要求進行登記。
第二十七條 會員設代表一名,由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其授權的高級管理人員擔任,代表本單位履行會員職責。
會員更換代表須向協會書面報告。
第二十八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要求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的權利;
(三)通過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四)參加協會舉辦的活動和獲得協會服務的權利;
(五)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的權利;
(六)對協會給予的紀律懲戒有聽證、申訴的權利;
(七)會員大會決議增補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九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及其他自律性規則;
(二)執行協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支持協會工作,維護行業利益;
(五)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六)向協會反映情況,按協會規定提供期貨及其相關衍生品業務的數據信息及其他資料;
(七)接受協會的監督與檢查;
(八)根據協會的規定履行公告義務;
(九)會員大會決議增補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條 會員資格的終止:
(一)兩個或兩個以上會員單位合并,會員資格由存續單位或新設單位繼承,原有會員資格自動終止;
(二)會員被依法撤銷;
(三)受到協會取消會員資格處分的;
(四)會員退會;
(五)其他導致會員資格終止的情形。
第三十一條 直接在期貨交易所從事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的境外交易者、境外經紀機構和境外證券期貨監管機構批準設立的從事期貨及衍生品業務的相關機構或境外期貨及衍生品行業協會,可以申請并經協會批準成為觀察員。
第三十二條 觀察員應當支持協會工作,維護行業利益。觀察員可以參加協會舉辦的活動,可以通過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三條 觀察員不享有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會員大會
第三十四條 會員大會是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選舉和罷免除特別會員理事外的會員理事;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協會合并、分立和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應由會員大會審議的事項。
第三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的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有關章程的制定和修改以及決定協會合并、分立、終止事宜,須經到會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六條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組織召開,每四年舉行一次。理事會認為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聯名提議,應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證監會審查并經民政部批準同意。延期換屆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二節?理事會
第三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籌備召開會員大會,貫徹、執行大會的決議;
(二)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三)決定設立專業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
(四)選舉和罷免協會會長、副會長;
(五)聘任和解聘秘書長、副秘書長;
(六)聘任和解聘各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
(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對不履職會員理事暫停理事資格;
(八)制定和頒布協會的自律規則、行業標準和業務規范;
(九)決定協會年度工作計劃和預決算;
(十)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十一)表彰、獎勵、處分會員;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八條 理事會由會員理事和非會員理事組成。
會員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其中特別會員為協會當然理事。根據會員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五分之一。
非會員理事由中國證監會委派,非會員理事不超過理事總數的四分之一。
第三十九條 理事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十條 會員理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會員中具有代表性;
(二)能正常行使會員權利、履行會員義務;
(三)熱心協會工作,積極參加協會活動;
(四)誠實信用,規范經營,嚴格自律;
(五)有社會責任感和行業使命感,在行業有一定影響力;
(六)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會員理事發生不符合上述條件情形的,由會長提請理事會暫停其理事資格。
第四十一條 會員理事選派的理事代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會員理事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中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理事代表應當是公司總經理或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長;
(二)具有三年以上金融行業從業經驗;
(三)熱心為行業服務,在期貨或相關業務領域具有較大影響;
(四)三年內未受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或協會從業限制的紀律懲戒;
(五)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理事代表不符合上述任職條件的,會員理事應當變更理事代表。在變更之前,理事會暫停其理事資格。
會員理事變更理事代表的,變更后的理事代表應當符合本條規定的條件并經理事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或會長辦公會認為必要時,應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理事會一般采用現場方式召開,情況特殊的,可以采取通訊方式召開。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節?會長辦公會和負責人
第四十三條 協會設會長一名,專職副會長若干名,兼職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
會長、專職副會長由中國證監會提名,理事會選舉產生;兼職副會長由會長提名,理事會選舉產生。秘書長、副秘書長由中國證監會推薦,會長提名,理事會聘任。
第四十四條 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期貨和相關行業內有良好影響和較高聲望;
(三)期貨和相關行業工作經歷三年以上;
(四)具備較強的組織協調工作能力;
(五)熱愛協會工作;
(六)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七)身體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八)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九)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五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
未經中國證監會和民政部批準,會長、副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四十六條 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行使下列職責:
(一)主持會員大會;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會長辦公會;
(三)組織實施會員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通過的制度、決議、工作計劃和預決算;
(四)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五)提名兼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各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
(六)決定協會日常辦事機構設置方案;
(七)聘任協會日常辦事機構各部門負責人,聘用協會專職工作人員;
(八)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會長指定的專職副會長代為履行職責。
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七條 協會設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專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以及會長指定的其他人員組成。
第四十八條 會長辦公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
(二)決定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三)決定協會日常工作事項。
第四節?專業委員會
第四十九條 協會設立專業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按照理事會的授權開展工作。
第五十條 專業委員會不具有法人資格,專業委員會由會員單位代表和相應專業領域的行業專家組成。
第五章 經費及資產管理
第五十一條 協會經費來源是: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二條 協會經費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三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財務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四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五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國家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六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按規定接受財務審計。
第五十七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八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九條 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六十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并在中國證監會審查同意后30日內報民政部,經民政部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第七章?終止
第六十一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后,報中國證監會審查同意。
第六十二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中國證監會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三條 協會經民政部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六十四條 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中國證監會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中的“以上”包含本數。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協會理事會。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經2023年9月5日第六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