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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公司聲譽風險管理規則
時間:2024-01-31 作者: 來源: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引導期貨公司有效管理聲譽風險,完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維護期貨行業形象和市場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聲譽風險是指因期貨公司及子公司、工作人員行為或外部事件等,導致交易者及社會輿論對期貨公司產生負面評價,從而損害期貨公司品牌價值,不利于其正常經營,甚至影響到市場穩定和行業形象的風險。  

  聲譽事件是指引發期貨公司聲譽風險的相關行為或事件。 

  第三條 期貨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聲譽風險管理制度和機制,主動有效地監測、識別、評估、應對和報告聲譽風險,最大程度地防范和減少聲譽風險對公司、交易者、行業造成的損失和負面影響。  

  第四條 期貨公司應當在戰略規劃、公司治理、業務運營、信息披露、工作人員行為管理等經營管理的各領域充分考慮聲譽風險,并密切關注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合規風險和信息技術風險等其他風險與聲譽風險的交互影響和轉化。  

  第五條 期貨公司聲譽風險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全局性原則。期貨公司應當增強大局意識和全局觀念,充分認識到聲譽風險管理不僅是涉及公司個體,而且是涉及行業整體的一項具有重要性、復雜性、長期性的工作,自覺維護行業合規、誠信、專業、穩健、擔當的形象。 

  (二)全面性原則。期貨公司的聲譽風險管理貫穿于公司各部門、分支機構及子公司和全體工作人員,貫穿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同時應當防范第三方合作機構可能引發的對本機構不利的聲譽風險,充分考量其他內外部風險的相關性和傳染性。 

  (三)匹配性原則。期貨公司應進行多層次、差異化的聲譽風險管理,與自身規模、經營狀況、風險狀況等相匹配,并結合外部環境和內部管理變化適時調整。 

  (四)前瞻性原則。期貨公司應當堅持以預防為主的聲譽風險管理理念,對聲譽風險管理情況及潛在風險進行評估,消除隱患,提升聲譽風險管理預見性。 

  (五)審慎性原則。期貨公司應當對聲譽風險及聲譽事件進行審慎評估和判斷,避免低估其可能造成的損失和負面影響。 

  (六)時效性原則。期貨公司應當建立及時高效的聲譽事件處理機制,及時報告、主動應對和有效控制聲譽事件,防止聲譽風險升級,并及時修復公司受損聲譽。 

  第六條 中國期貨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對期貨行業聲譽風險管理工作進行指導,重點關注行業整體性聲譽風險,引導和協調期貨公司應對和處置行業性聲譽事件,統籌推動行業協同聯動,加強各方溝通,組織技能培訓,并通過行業自律及宣傳等方式維護和提升期貨行業聲譽。 

  期貨公司應當配合協會推進開展聲譽風險管理的行業溝通協作,共同提升行業聲譽風險管理水平。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七條 期貨公司應當建立有效的聲譽風險管理組織架構,明確董事會、監事會或監事、經理層、首席風險官、各部門、分支機構及子公司和相關工作人員在聲譽風險管理中的職責分工。  

  第八條 期貨公司董事會承擔聲譽風險管理的最終責任,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推進公司聲譽風險管理文化建設;  

  (二)確定聲譽風險管理的總體目標和原則,審議批準聲譽風險管理制度; 

  (三)當公司出現重大聲譽風險事件時,對公司管理層應承擔的責任進行評估,根據評估情況做出相應的問責處理; 

  (四)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聲譽風險管理職責。 

  期貨公司董事會可以授權專門委員會履行聲譽風險管理和監督職責。 

  第九條 期貨公司監事會或監事承擔聲譽風險管理的監督責任,負責監督檢查董事會和經理層在聲譽風險管理方面的履職盡責情況并督促整改。 

  第十條 期貨公司經理層對聲譽風險管理承擔直接責任,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確定聲譽風險管理組織架構,建立職責明晰的聲譽風險管理機制,確保聲譽風險管理制度全面、有效執行; 

  (二)充分了解公司總體聲譽風險水平及管理狀況,配備滿足公司經營管理需要并與業務性質、規模及復雜程度相適應的聲譽風險管理資源;  

  (三)評估公司在重大經營管理決策或活動、重大外部事件中的聲譽風險,并確定應對預案;  

  (四)建立有效的輿情監測系統或采取相應手段,支持聲譽風險的及時識別和動態監測;  

  (五)決定聲譽風險的處置方案,確定公司對外披露的口徑;    

  (六)建立健全聲譽風險管理的工作考核及責任追究機制;  

  (七)聲譽風險管理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期貨公司應當建立或指定部門或團隊牽頭開展聲譽風險管理工作,并指定一名高級管理人員負責。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配合做好聲譽風險處置相關工作。 

  期貨公司應當保障負責聲譽風險管理工作的高級管理人員和首席風險官有能夠充分履職所必需的知情權及資源配置。 

  第十二條 期貨公司牽頭負責聲譽風險管理工作的部門或團隊,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擬定聲譽風險相關制度和處理流程,組織實施日常聲譽風險評估,提出綜合建議并跟進,梳理、報告公司聲譽事件,組織落實聲譽風險相關培訓; 

  (二)對外發布涉及公司聲譽風險管理的日常信息,維護和管理媒體關系,運用多種媒介形式推動公司正面、客觀信息的主動傳播; 

  (三)組織落實輿情監測、預警、研判和報告,提出輿情應對方案的建議并組織實施; 

  (四)擬定聲譽風險應對預案,協調組織媒體對接和溝通; 

  (五)經理層指定的其他聲譽風險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期貨公司應當設置新聞發言人。新聞發言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擔任,其中至少一名為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期貨公司新聞發言人應當加強與新聞宣傳、網絡信息主管部門的聯系,不斷提升對外溝通中相關單位的認知水平和彼此配合。  

  新聞發言人應當具備較高的政治素質、媒介素質、專業素質,善于溝通,熟悉公司業務和經營管理情況,擁有全局觀念,并具備突發事件處置經驗。新聞發言人根據公司需求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針對新聞媒體和公眾關注的公司重大事項、重要活動及經營管理行為,闡述公司觀點和立場; 

  (二)澄清虛假、不實和不完整信息,為公司和行業發展營造客觀、良好的輿論環境; 

  (三)其他新聞發布職責。 

  第十四條 期貨公司其他職能部門、業務部門、分支機構及子公司在運營過程中應當強化自身行為管控,配合開展聲譽風險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職責:  

  (一)主動識別、防范、報告公司經營管理各領域的聲譽風險;  

  (二)參與聲譽風險的評估、處置;  

  (三)落實應對方案中與本部門、分支機構或子公司有關的決策;  

  (四)其他與聲譽風險管理相關的響應、執行等。  

  第十五條 期貨公司及子公司工作人員在執業過程中應當遵紀守法、誠實守信、勤勉盡責、謹慎履職、嚴守秘密、珍視聲譽,自覺維護客戶、公司和其他相關方的合法權益,不得損害公司和行業聲譽。  

  第十六條 期貨公司應當將聲譽風險管理納入內部審計范疇,對聲譽風險管理的有效性進行獨立、客觀地審查和評價。內部審計發現問題的,應當督促相關責任人及時整改,并跟蹤檢查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 

  第十七條 期貨公司應當加強同業溝通聯系,相互吸收借鑒經驗教訓,不惡意詆毀,不借機炒作,共同維護期貨行業整體聲譽。 

  第十八條 期貨公司應當指導子公司參照母公司聲譽風險管理規章制度,做好本機構聲譽風險的監測、防范和處置工作。 


第三章 制度機制

  第十九條 期貨公司應當制定并持續完善符合其戰略目標、業務規模、產品特點的聲譽風險管理制度體系,明確聲譽風險管理目標和原則、組織架構和職責分工、管理流程和工作人員行為規范及其他利于防范、管理聲譽風險的要求,并通過評估、稽核、檢查等手段保證聲譽風險管理制度的貫徹落實。期貨公司應當評估聲譽風險管理的相關制度,結合實際情況及時更新。  

  第二十條 期貨公司應當確定可能影響公司聲譽的風險來源,全面、系統、持續地收集和識別相關內外部信息,重點關注以下行為活動中可能引發聲譽風險的驅動因素并制定應對預案:  

  (一)戰略規劃或調整、股權結構變動、主要股東、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股東的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動; 

  (二)內部組織機構調整,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人員變動;  

  (三)業務投資活動及產品、服務的設計、提供、實施或推介;  

  (四)擬披露的公司經營信息存在重大變化或存在重大不利因素; 

  (五)內部控制設計、執行及系統控制的重大缺陷或重大經營損失事件;  

  (六)軟硬件缺陷、故障或網絡安全事件等影響公司正常經營活動事件; 

  (七)司法性事件、黨紀處分、監管調查、行政監管措施、行政處罰、自律處分等;  

  (八)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廉潔從業規定、職業道德規范、業務規范等的不當言論或行為; 

  (九)新聞媒體的不實報道或網絡不實言論;  

  (十)關聯方或其他利益相關方發生聲譽事件傳導至期貨公司;  

  (十一)交易者投訴及其涉及期貨公司的不當言論或行為; 

  (十二)他人仿冒公司名稱、商標、網址等侵權或誤導公眾等行為;  

  (十三)其他可能引發聲譽風險的重要因素。  

  第二十一條 期貨公司對外發布的內容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期貨公司應當建立統一管理的媒體溝通機制,規范向媒體發布信息的授權、審核、發布流程,及時對外發布和溝通公司的觀點和立場,澄清虛假、失實信息,避免誤報、誤讀等不實信息在公眾輿論環境中擴散和升級。  

  第二十二條 期貨公司應當明確聲譽風險的報告內容、形式、頻率和報送范圍,確保董事會、經理層、首席風險官及時了解公司聲譽風險水平及其管理狀況。  

  期貨公司應當根據監管部門或其派出機構、協會等的要求報送與聲譽風險有關的報告。  

  第二十三條 期貨公司應當建立工作人員聲譽約束及評價機制,防范和管理工作人員引發的聲譽風險,包括但不限于:  

  (一)制定工作人員聲譽約束制度規范,明確工作人員需遵循法律法規、廉潔從業規定、執業行為準則、職業道德操守、安全保密規定、個人行為規范和對外溝通原則; 

  (二)明確工作人員聲譽管理的部門或團隊,其他職能部門、業務部門、分支機構及子公司應當根據工作人員聲譽管理的職責分工,配合進行聲譽風險監測、識別、記錄、處理和報告; 

  (三)加強工作人員使用社交平臺、自媒體等網絡媒介的行為管理和培訓,要求工作人員遵守法律法規,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國家安全或破壞民族團結,不發表或傳播損害黨和國家形象的言論,不得泄露、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個人信息、隱私、商業秘密和內部信息,不得制造和傳播違反社會公序良俗、擾亂經濟秩序或不實的信息,不得發布有損行業聲譽和市場正常交易秩序的不當言論; 

  (四)將工作人員聲譽情況納入人事管理體系,在進行人員招聘和后續工作人員管理、考核、晉升等情形時,應當對工作人員的聲譽情況予以考察評估,并作為重要判斷依據;  

  (五)指定專門部門對公司工作人員聲譽約束及評價機制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對責任人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六)公司工作人員行為造成聲譽風險且已經離職的,公司應當繼續負責處理和修復聲譽事件帶來的影響。 

  第二十四條 期貨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聲譽風險管理的工作考核及責任追究機制,將聲譽風險的處置情況明確納入高級管理人員、各部門、分支機構及子公司和相關工作人員的績效考核范圍。對引發聲譽風險、不當處置聲譽事件的相關部門和工作人員進行責任追究,對相關問題的改進情況進行跟蹤評價。 

  第二十五條 期貨公司應當妥善保存聲譽事件情況、應對措施、處理結果等信息,相關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第四章  處理流程與應對措施

  二十六期貨公司應當充分認識信息與輿情復雜性、交互性、隱蔽性和不可控性的傳播特點,研究規律,模擬場景,梳理易發頻發的風險點,儲備常規聲譽風險的處置預案及答復口徑。期貨公司應當不斷充實和完善突發狀況的應急預案。 

  第二十七條 期貨公司應當加強科技監測力度,做好聲譽信息與資料的日常監測收集工作。當發生聲譽事件時,期貨公司應當對信息的原發和轉發情況、輿情傳播情況進行動態監測。 

  第二十八條 期貨公司監測到發生或可能引發聲譽風險的信息后應當迅速反應,第一時間組織人員開展風險評估,準確查找聲譽信息產生的原因,核實信息反映的問題情況并進行聲譽風險處置。 

  二十九期貨公司應當根據聲譽風險的傳播速度、影響范圍、嚴重程度、發展趨勢等對監測出的聲譽風險進行分級管理,聲譽風險按風險程度由輕到重劃分為一般、重大、特別重大三個等級。 

  一般聲譽風險是指對期貨公司聲譽造成或可能造成輕微不利影響、傳播范圍較小、未對期貨行業聲譽造成影響的聲譽風險。 

  重大聲譽風險是指對期貨公司聲譽和經營狀況造成或可能造成顯著不利影響、傳播范圍較大、影響到期貨行業的聲譽風險。 

  特別重大聲譽風險是指造成或可能造成期貨公司重大損失、期貨行業聲譽損害、市場大幅波動、引發系統性風險或影響社會經濟秩序穩定的聲譽風險。 

  第三十條 對于一般聲譽風險,由負責部門或團隊根據相關職責妥善組織處理,可以通過加強預警、協調溝通等方式進行控制和緩釋。對于重大及特別重大聲譽風險,應當成立專門的聲譽風險應急處置工作小組,負責制定、執行方案并統籌協調資源,確保職責明確、行動統一、信息共享、溝通順暢。 

  期貨公司應當適時調整應對方案,判斷聲譽事件的關聯性影響,防止局部、單一聲譽事件的蔓延或升級。 

  第三十一條 期貨公司要根據聲譽風險的影響范圍及傳播速度等情況,及時回應外界關切。一般聲譽風險的對外溝通口徑,應當由負責聲譽風險管理工作的高級管理人員審核后發布;重大和特別重大聲譽風險的對外溝通口徑,應當由負責聲譽風險管理工作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公司主要負責人審核后發布。  

  第三十二條 期貨公司要把握引導時機、節奏和力度,利用公司官方網站、官方微信等渠道及時公示澄清或說明情況,利用短信、郵件等形式回應客戶,必要時向相關媒體提供回應材料擇機報道。 

  第三十三條 期貨公司對聲譽風險及處置情況應當及時向協會和期貨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對于重大聲譽風險,應當于發現24小時內報告;對于特別重大或緊急突發的聲譽風險,應當于發現30分鐘內報告。如因客觀原因無法報告處置情況的,應當先報告其主要情況,并在處理結果形成后及時報告。 

  第三十四條 期貨公司對惡意損害本公司聲譽的行為,要依法采取措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三十五條 期貨公司應當積極開展聲譽恢復相關工作,主動做好溝通協調,加大正面宣傳引導,綜合施策消除或降低聲譽風險的負面影響。 

  第三十六條 期貨公司應當對引發聲譽風險的問題進行有效整改,開展跟蹤評價和總結。同時檢視其他經營區域及業務、宣傳策略等與聲譽風險的關聯性,及時查缺補漏,進一步完善制度、規范流程,避免同類聲譽風險再次發生。 

    

第五章 自律管理

  三十七協會可以通過現場或非現場等方式對期貨公司及子公司、工作人員的聲譽風險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期貨公司及子公司、工作人員因自身過錯引發聲譽風險、不當處置聲譽風險造成不良影響,或違反本規則規定的,協會可以視情節輕重實施紀律處分,并記入誠信信息檔案。 

  期貨公司及子公司、工作人員引發聲譽風險,有證據證明期貨公司已切實履行本規則聲譽風險管理要求,并采取措施消除、減輕不良影響的,可以對期貨公司從輕或免于實施紀律處分。工作人員積極配合調查,主動自查自糾并采取措施消除、減輕不良影響的,可以對其從輕或免于實施紀律處分。  

    

第六章 附則

  三十九工作人員是指以公司名義對外展業的人員,包括與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的正式員工、勞務派遣至公司的員工等。 

  期貨公司應當根據需要參照本規則,對外包、借調等人員進行聲譽風險管理。 

  四十本規則由中國期貨業協會負責解釋、修訂。  

  第四十一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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