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2日發布,2023年3月24日第一次修訂,2024年9月10日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期貨行業健康發展,保護交易者合法權益,切實加強對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的自律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及《中國期貨業協會章程》等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中期貨經營機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的機構;工作人員包括與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的正式員工、試用期員工、實習期員工、勞務派遣至公司的其他人員等。
期貨公司從事期貨和衍生品等相關業務的境內子公司會員及其工作人員按照本細則執行;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的證券公司以及接受中國期貨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自律管理的其他會員、機構、個人在從事期貨和衍生品等相關業務時,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三條 協會對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情況進行自律管理,倡導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奉行公平競爭,合規經營,忠實勤勉,誠實守信,廉潔自律、風清氣正的行業廉潔文化。
第二章 內控要求
第四條 期貨經營機構承擔廉潔從業風險防控主體責任,應當積極推進新時代廉潔文化建設,并在公司重要制度中以專門章節明確廉潔從業要求,建立涵蓋所有業務及各個環節的廉潔從業內部控制制度,將其納入整個內部控制體系之中,制定具體、有效的事前風險防范體系、事中管控措施和事后追責機制,明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各層級管理人員的廉潔從業管理職責,主動防范、應對、報告廉潔從業風險,并對廉潔從業風險管控工作的相關底稿留檔保存。
第五條 期貨經營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各層級管理人員應當充分了解廉潔從業有關規定,落實各項廉潔從業要求,并承擔相應的廉潔從業管理責任。
期貨經營機構董事會決定廉潔從業管理目標,對廉潔從業管理的有效性承擔責任。
期貨經營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落實廉潔管理目標,對廉潔運營承擔責任。期貨經營機構主要負責人是落實廉潔從業管理職責的第一責任人,各級負責人應加強對所屬部門、分支機構或者子公司工作人員的廉潔從業管理,在職責范圍內承擔相應管理責任。
監事會或者監事或者行使監事會職權的審計委員會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廉潔管理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六條 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制定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范,并將工作人員廉潔從業情況納入人力資源管理體系,在遇有人員聘用、執業登記、晉級、提拔、離職以及考核、審計、稽核等情形時,應對其廉潔從業情況予以考察評估。
第七條 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強化財經紀律,杜絕賬外賬等不規范行為。對于業務活動中產生的費用支出制定明確的內部決策流程和具體標準,確保相關費用支出合法合規。
第八條 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加強保密信息的管理,采取保密措施,防范工作人員利用內幕信息、未公開信息、客戶信息、商業秘密等信息輸送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九條 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完善利益沖突識別和管理機制,明確利益沖突的審查機制、處理原則和方法,防范因利益沖突處理不當出現謀取或者輸送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第十條 期貨經營機構應當每年開展覆蓋全體工作人員的廉潔培訓和教育,把廉潔文化建設貫穿日常教育管理監督之中,強化形勢教育、紀法意識、警示震懾、示范引領,弘揚崇廉拒腐的社會風尚,確保工作人員熟悉廉潔從業的相關規定,提高工作人員廉潔意識。在新員工入職、崗位調整、員工晉升時,向其傳達相應的廉潔從業要求,并要求新員工入職時及全體工作人員每年定期簽署廉潔從業承諾。
第十一條 期貨經營機構應當指定與業務職責不相沖突的部門或者崗位對本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廉潔從業情況進行監督,定期或者不定期開展廉潔從業內部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對責任人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責任人為中國共產黨黨員的,同時按照黨的紀律要求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期貨經營機構應當自相關決定作出之日或者收到、知悉相關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協會自律服務系統廉潔從業模塊向協會報告:
(一)期貨經營機構發現其工作人員違反本細則規定,且進行內部追責的;
(二)期貨經營機構或者其工作人員因違反廉潔從業相關規定被紀檢監察部門、司法機關立案調查或者受到黨紀政務處分、紀律處分、行政監管措施或者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等處理的;
(三)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發生第(一)項和第(二)項情形,但被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認定系受賄犯罪的行賄人(被索賄的行賄人除外)的。
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發現協會工作人員有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不正當利益等違反廉潔規定的行為,應當按有關程序向協會報告。
第三章 廉潔從業要求
第十三條 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開展期貨和衍生品等相關業務活動中,應當廉潔從業,遵守中國證監會《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不得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向公職人員、交易者、正在洽談的潛在交易者及其他利益關系人輸送不正當利益,不得干擾或者唆使、協助他人干擾期貨監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
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期貨經營機構依法制定的內部規定及限定標準,依法合理營銷。
第十四條 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接受協會自律管理的過程中,不得存在下列行為:
(一)以《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第九條列示的方式向協會工作人員輸送不正當利益;
(二)以不正當方式影響協會自律管理決定、自律管理工作安排,或者以不正當方式獲取自律管理內部信息;
(三)拒絕、干擾、阻礙或者不配合協會及其工作人員開展自律管理工作;
(四)其他影響協會正常開展自律管理工作的行為。
本細則所稱協會自律管理工作,包括會員管理、從業人員管理、制定自律規則、組織專業能力水平評價測試、開展自律檢查、采取自律管理措施,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委托或者會員大會決定的其他自律管理職責。
第十五條 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開展期貨經紀業務及其他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不得通過以下方式輸送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
(一)通過返還傭金或者其他利益、違規給予部分交易者特殊優待、向不滿足適當性要求的交易者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等方式,謀取或者輸送不正當利益;
(二)通過向特定交易者銷售風險與收益明顯不匹配的產品,輸送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通過委托不具備資質的機構或者個人招攬交易者,輸送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違規向其他機構或者個人泄露交易者資料、賬戶信息、交易情況等,輸送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
(五)其他輸送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第十六條 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或者提供有關服務的過程中,應當踐行信義義務,忠實于客戶利益,落實審慎義務和忠實義務,不得通過以下方式輸送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
(一)直接或者間接利用內幕信息、未公開信息、商業秘密和客戶信息違規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有關證券期貨交易活動;
(二)侵占或者挪用受托資產,或者以明顯偏離市場公允估值的價格進行證券期貨交易;
(三)不公平對待不同產品,在不同賬戶之間或者同一結構化產品優先級和劣后級之間進行利益輸送;
(四)編造、傳播虛假、不實信息,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資金優勢、持股持券持倉優勢,單獨或者通過合謀,影響證券、期貨和衍生品交易價格、交易量;
(五)通過讓渡資產管理賬戶實際決策權限等方式為客戶的違規行為提供便利;
(六)利用所管理的客戶資產向第三方輸送不正當利益或者向第三方支付不合理的費用;
(七)以獲取傭金或者其他利益為目的,在管理客戶資產時進行明顯不必要的證券期貨交易;
(八)代表投資組合對外行使投票表決權的過程中,不按照客觀獨立的專業判斷投票;
(九)其他輸送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第十七條 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開展期貨交易咨詢業務中,不得通過以下方式輸送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
(一)收受任何可能對其獨立客觀執業構成影響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二)違反獨立客觀執業原則發布研究報告或者觀點;
(三)將期貨研究報告內容或者觀點違規提供給公司內部部門、人員或者其他特定對象;
(四)以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者團隊謀取有利評選結果、傭金分配收入或者績效考核結果;
(五)其他輸送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第十八條 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開展期貨做市交易、衍生品交易、其他風險管理業務或提供有關服務的過程中,不得通過以下方式輸送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
(一)通過違規提供交易通道,輸送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
(二)通過內幕交易,或者在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相互交易,輸送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通過為交易者提供期貨配資、非法融資或者變相非法融資服務,輸送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通過違規與上市公司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開展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的衍生品交易,為配資公司、薦股平臺、P2P平臺、違規互聯網金融平臺等涉嫌非法金融活動或者存在潛在利益沖突的主體提供衍生品交易服務,輸送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
(五)與關聯公司之間、與交易者之間、在服務的不同交易者之間進行利益輸送或者未公平對待交易者;
(六)其他輸送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第十九條 期貨經營機構應當要求與其合作的居間人如實向交易者告知居間身份,說明期貨公司、交易者、居間人三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在展業過程中守法合規,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不得接受或者提供任何形式的商業賄賂。
第二十條 期貨經營機構聘用第三方提供投資顧問、財務顧問、法律顧問、產品代銷、中間介紹等服務中,不得簽署虛構服務主體或者服務內容的協議,不得利用本機構或者客戶資產,向不具備相關專業能力或者未提供相應服務的第三方支付咨詢費、顧問費、服務費等費用,不得在與第三方機構簽訂的協議中虛增費用進行利益輸送。
第二十一條 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信息技術服務外包、物品和服務采購、項目招投標、居間人管理、人員招聘等業務相關活動中,應建立嚴格的內部監督管理機制,不得違反公平公正原則,防范相關工作人員輸送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二條 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不斷提高專業勝任能力,強化公平競爭意識,在客戶招攬、業務承攬過程中,應當通過合法正當競爭獲取商業機會,不得通過以下方式輸送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
(一)向客戶作出不當承諾;
(二)接受或者提供任何形式的商業賄賂;
(三)侵犯期貨經營機構的商業秘密、內部信息;
(四)安排所聘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就超出其工作職責范圍的事項與監管部門進行溝通接洽;
(五)其他違反公平競爭、破壞市場秩序的行為。
第四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三條 協會對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執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并可以在自律檢查中將廉潔從業管理情況納入檢查范圍。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阻撓、逃避檢查,不得謊報、隱匿、銷毀相關證據材料。
第二十四條 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細則的,協會按照相關自律規則給予紀律處分或者實施其他自律管理措施。
第二十五條 期貨經營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各層級管理人員對本機構及工作人員違反廉潔從業規定的行為負有管理責任的,協會參照前條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或者實施其他自律管理措施。
第二十六條 期貨經營機構建立了有效的廉潔從業內控制度,主動發現違反本細則的行為并積極有效整改,落實內部追責,且及時向協會報告的,或者已經向中國證監會報告的,協會可以對其免除紀律處分或者從輕、減輕處理。
期貨經營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細則后積極配合調查,主動采取措施有效減輕或者消除不良影響的,協會可以對其免除紀律處分或者從輕、減輕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細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協會應當從重處理:
(一)產生較大不良影響;
(二)在協會檢查、調查過程中,不如實提供有關文件或者資料,偽造、隱匿、篡改、毀損證據,或者逃避、拒絕、阻礙協會工作人員依照有關規定履行自律管理職責的;
(三)對投訴人、舉報人、證人等有關人員進行打擊報復、陷害的;
(四)以賄賂手段意圖規避立案調查,或者意圖從輕、減輕和免除紀律處分及其他自律管理措施的;
(五)協會認定應當從重處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協會發現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涉嫌違反黨紀、政紀的,將有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涉嫌違反證券期貨相關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的,移送中國證監會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監察、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中國期貨業協會對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的自律管理工作,按照有關規定接受紀檢監察機關的監督、檢查、問責。
第三十條 本細則由中國期貨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