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中國期貨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理事會職責,推動理事會不斷提高政治站位,推進理事會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和程序化,本著規范透明和民主務實的原則,依據《中國期貨業協會章程》(以下簡稱“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理事會及其附屬機構、成員、理事代表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職責
第三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其職責是:
(一)籌備召開會員大會,貫徹、執行大會的決議;
(二)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三)決定設立專業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
(四)選舉和罷免協會會長、副會長;
(五)聘任和解聘秘書長、副秘書長;
(六)聘任和解聘各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
(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對不履職會員理事暫停理事資格;
(八)制定和頒布協會的自律規則、行業標準和業務規范;
(九)決定協會年度工作計劃和預決算;
(十)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十一)表彰、獎勵、處分會員;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四條 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調整或終止專業委員會。
專業委員會為理事會議事機構,協助理事會開展工作,其職責和工作辦法由理事會規定,對理事會負責。
第三章 理事及理事代表
第五條 理事會成員包括會員理事和非會員理事(以下統稱理事)。
會員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其中特別會員為協會當然理事。非會員理事由中國證監會委派,非會員理事不超過理事總數的四分之一。
第六條 會員理事及其選派的理事代表應當具備符合協會章程規定的條件。
第七條 會員理事應強化政治意識、紀律意識、規矩意識,加強規范管理,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要胸懷“國之大者”,以服務實體經濟為根本宗旨,強化使命擔當。帶頭加強黨的建設,發揮黨組織政治引領和戰斗堡壘作用。大力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堅持誠實守信、以義取利、穩健審慎、守正創新、依法合規,營造行業良好生態。
第八條 理事會成員的權利:
(一)聯名提議召開臨時理事會;
(二)對理事會審議事項和理事會決定擁有表決權;
(三)向理事會提交提案和建議的權利;
(四)會員大會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理事會成員的義務: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決定;
(二)主動聽取和反映會員及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和要求,積極加強同會員的聯系,接受會員的監督;
(三)遵守理事會規則,恪守職業道德,保守工作秘密;
(四)按時參加理事會會議,積極參加理事會活動,承辦理事會交辦的工作;
(五)未經協會或理事會授權,不得將協會和理事會工作文件、內部信息對外傳播,不得以協會或理事會的名義對外發表言論;
(六)會員大會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 理事應按時參加理事會會議。因故確實不能參加理事會會議的,應事先以書面形式向會長請假。
理事不得委托他人代為出席會議,不得委托其他理事代為行使理事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理事可以向理事會提出書面辭職請求,經理事會同意后生效。
第十二條 會員理事出現以下情形的,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罷免其理事資格:
(一)未請假或請假未經批準,連續兩次缺席理事會會議的;
(二)發生不符合協會章程規定的資格條件時。
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會長提請理事會暫停其理事資格。
第十三條 會員理事發生以下情形時,應在10個工作日內通知協會,并變更理事代表:
(一)理事代表因離職、辭職、退休、健康,以及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和刑事處罰,或接受紀檢部門調查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理事代表職責;
(二)理事代表發生不符合協會章程規定的任職條件的。
會員理事變更理事代表的,變更后的理事代表應當符合協會章程規定的條件并經理事會審查同意。變更之前,由會長提請理事會暫停其會員理事資格。
第十四條 根據會員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可以在屆中增補、罷免部分會員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五分之一。
第四章 議事規則
第十五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或會長辦公會認為必要時,應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除臨時會議外,每次會議應當提前5個工作日通知全體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一)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
(二)會長辦公會提議。
第十六條 理事會一般采用現場方式召開,也可以采取書面、電話、網絡、視頻等通訊方式召開。
第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代表出席方能召開。
理事會決定、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理事有權就會議議程提出建議,建議應以書面形式在會議召開3個工作日前提交。
第十九條 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組織實施理事會通過的制度、決議、工作計劃和預決算,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會長指定的專職副會長代為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有權向理事會提交提案或建議。
任何一名理事均可動議并經兩名理事附議后向理事會提交提案。
任何一名理事均可向理事會提出建議。
第二十一條 提案或建議應以書面形式提交,并由提出動議的理事和所有附議的理事或會員單位加蓋單位公章,或由理事代表和會員代表簽字。
第二十二條 理事提交的提案由會長辦公會決定是否列入理事會會議議程。
理事提出的建議由會長辦公會決定交協會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開始時,主持人應當說明本次會議的議題、程序、出席及缺席理事代表的人數、是否符合召開理事會的法定條件等事項。
第二十四條 對與理事或理事代表有個案關聯的事項,在表決時應實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的決議、決定應由出席會議的理事代表簽名,并于會議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將會議決議、決定及其他相關文件通報全體會員。
第二十六條 經會長同意,以下人員可列席理事會:
(一)證監會有關人員;
(二)協會秘書長、副秘書長;
(三)協會法律顧問;
(四)與理事會議題相關的專業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協會職能部門的負責人;
(五)會長指定的其他人員。
第五章 辦事機構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的日常聯絡和會議組織工作由協會相關部門負責,具體職責如下:
(一)負責與理事會成員的日常聯絡工作;
(二)組織起草會議文件;
(三)負責理事會會務事項;
(四)負責編發決議、理事會通訊等文件;
(五)嚴格執行協會會議管理、文件及信息管理等相關規定,做好理事會會議資料的發放、使用和管理工作;
(六)收集理事對理事會工作的建議及意見,做好信息反饋工作;
(七)登記、督促辦理理事提案和建議,并于20個工作日內向理事反饋辦理情況;
(八)辦理理事會交辦的其他事務。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經協會第二屆理事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08年1月發布實施;2010年11月經第三屆理事會第二次會議第一次修訂;2014年10月經第四屆理事會第二次會議第二次修訂;2023年12月經第六屆理事會第四次會議第三次修訂。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由協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