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黃霄宏,男,東海期貨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東海期貨)原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號F0202040(已注銷)。
黃霄宏因在東海期貨從業期間,存在私下接受客戶委托進行期貨交易的行為,違反了《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5號)第六十五條第二款、《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8號)第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于2024年2月22日被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以下簡稱江蘇證監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江蘇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4〕44號)。
根據上述決定書認定的事實,協會認為:黃霄宏作為期貨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其私下接受客戶委托進行期貨交易的行為,違反了協會《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第四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
根據當事人違規行為的事實、性質,依據《中國期貨業協會失信及違規處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和《中國期貨業協會紀律懲戒程序》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中國期貨業協會第六屆理事會紀律處分專業委員會審議決定:
給予黃霄宏“撤銷期貨從業資格并在3年內拒絕受理其期貨從業資格申請”的紀律懲戒。
如果對本紀律懲戒決定不服,當事人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期貨業協會第六屆理事會法律與申訴專業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