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30日發布,2019年10月15日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以及中國證監會其他有關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機構是指《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從事期貨經營業務的機構;從業人員是指《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期貨從業人員。《辦法》第四條所稱“專業人員”包括:
(一)期貨公司中從事客戶開發、客戶服務、執行委托、財務結算、合規審查、風險控制、研究分析、投資咨詢、資產管理及信息技術等業務的人員。
(二)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中從事期貨結算業務、期貨投資咨詢機構中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的機構中從事期貨經營業務的有關人員。
第三條 中國期貨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依據《辦法》和本規則,對從業人員實行自律管理,負責從業人員資格(以下簡稱從業資格)的認定、管理及撤銷。
第二章 從業資格的取得
第四條 協會對從業人員實行從業資格管理制度。機構應聘用具有從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明且符合《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規定的人員從事期貨業務,并為其辦理從業申請,取得從業資格。 未取得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在機構中開展期貨業務活動。在期貨監管機構、自律機構以及其他承擔期貨監管職能的專業監管崗位任職8年以上的人員,申請期貨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可以免試取得期貨從業人員資格。
第五條 申請從業資格,應向所在機構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從業資格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申請人學歷證書復印件或相關證明文件;
(四)協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 從業資格的申請程序是:
(一)申請人登陸協會網站,下載從業資格申請表,打印填寫后連同第五條規定的其他申請材料提交所在機構。
(二)機構對從業資格申請表和其他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后,錄入從業資格數據庫,并在網上提交申請。機構將申請表及其他申請材料保管備查。
(三)協會對機構提交的從業資格申請信息進行審核,必要時可要求機構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協會在收到完整申請材料后2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
(四)協會在審核中發現申請人不符合《辦法》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的,不予辦理從業資格注冊,同時通知所在機構并說明理由。
(五)對于通過審核的申請人,協會為其辦理從業資格注冊,并通過協會網站進行公示。
第三章 從業資格日常管理
第七條 協會建立從業資格數據庫,進行從業資格公示。任何人發現從業人員不符合相關條件或者有虛假信息的,可向協會舉報。
第八條 機構應指定從業資格管理員負責本機構從業人員從業資格管理工作。機構指定或更換從業資格管理員應向協會備案。從業資格管理員代表機構行使下述職責:
(一)使用協會從業資格數據庫并對本機構帳號及密碼進行管理;
(二)負責所在機構從業人員從業資格申請工作;
(三)協助協會的檢查和調查;
(四)按照協會的部署組織實施所在機構從業人員的定期檢查工作;
(五)負責所在機構從業人員從業資格信息的備案事項;
(六)負責所在機構從業人員從業資格有關資料的保管工作;
(七)為所在機構人員提供從業資格相關咨詢;
(八)保持與協會的日常聯系。
從業資格管理員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行其職責。
第九條 機構應在營業場所公示從業人員從業資格,并告知客戶可以登陸協會網站查詢從業人員公示信息。
第十條 機構不能為非本單位員工申請從業資格;不得任用無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期貨業務活動。
第十一條 從業人員的從業情況及基本信息發生變動的,所在機構應在變動發生10個工作日內修改協會從業資格數據庫中相應信息,并向協會備案。
第十二條 從業人員發生辭職、退休、被解聘、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死亡等情形的,所在機構應當在該情形發生1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告,由協會注銷其從業資格。
機構的相關期貨業務許可被注銷的,由協會注銷該機構中從事相應期貨業務的期貨從業人員的從業資格。
協會在檢查中發現從業人員不再符合從業資格取得條件的,注銷其從業資格。
第十三條 從業人員重新申請從業的,擬聘用機構應當按照本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為其辦理從業資格申請手續。
第十四條 取得從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或者被注銷從業資格的人員連續兩年未在機構從業的,在申請從業資格前兩年內應當參加協會規定的后續職業培訓。
第十五條 從業人員受到機構處分,或者從事的期貨業務行為涉嫌違法違規被調查處理的,機構應當在做出處分決定、知悉或者應當知悉該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被調查處理事項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告。
第四章 從業資格的檢查和調查
第十六條 協會對機構、從業人員執行《辦法》、本規則及其他相關規則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協會對機構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是否存在聘用未取得從業資格或從業資格被撤銷、從業資格被暫停的人員從事期貨業務的情況;
(二)是否指定了從業資格管理員,是否履行了備案、報告、數據庫維護的義務;
(三)是否在營業場所公示從業人員從業資格,并告知客戶可以登陸協會網站查詢從業人員公示信息;
(四)是否存在為非本單位員工申請從業資格的情況;
(五)從業資格申請過程中是否存在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情況;
(六)是否按照本規則第五條、第六條審查并妥善保管從業人員的書面申請材料;
(七)協會認為需要檢查的與從業資格相關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 協會對從業人員的檢查內容包括:
(一)從業人員是否符合從業資格取得條件;
(二)從業人員是否在申請機構從事期貨業務;
(三)從業人員有無受過刑事處罰、行政處罰,有無受過協會紀律懲戒;
(四)從業人員接受后續職業培訓的情況;
(五)協會認為需要檢查的與從業資格相關的其他內容。
第十九條 協會對從業人員實行定期檢查制度,每兩年一次。定期檢查的程序是:
(一)協會于定期檢查前15個工作日發出檢查通知;
(二)從業人員登陸協會網站填寫檢查表,打印后一并提交所在機構;
(三)機構對個人檢查表進行審核并簽署意見后,由資格管理員錄入從業人員檢查信息;
(四)機構將書面檢查表保管備查,并將檢查情況匯總表提交協會;
(五)協會對機構提交的檢查情況匯總表進行審核,必要時可要求所在機構提交書面檢查表及有關證明材料;
(六)協會在從業資格數據庫中記錄定期檢查情況,并在協會網站或指定媒體上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第二十條 對機構檢查的方式包括:
(一)與有關負責人談話;
(二)查閱從業資格申請表及有關材料;
(三)查閱人員聘用合同;
(四)查閱員工花名冊;
(五)約請從業人員談話;
(六)其他合法有效的方式。
第二十一條 協會認為必要時,可對機構或從業人員進行不定期檢查或者專項檢查。
第二十二條 對從業人員檢查的方式包括:
(一)與所在機構有關負責人面談,了解有關情況;
(二)查閱被檢查人的從業資格申請表及有關材料;
(三)查閱被檢查人聘用合同;
(四)調閱被檢查人檔案;
(五)與被檢查人談話;
(六)其他合法有效的方式。
第二十三條 檢查人員在進行現場檢查時,應當不少于兩人,并出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檢查人員應對檢查過程中涉及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履行保密義務。
第二十四條 協會可以根據投訴、舉報等對機構、從業人員涉嫌違反《辦法》、本規則及其他相關規則的行為進行調查。
第二十五條 機構及從業人員對協會進行的檢查和調查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章 紀律懲戒
第二十六條 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協會暫停其從業資格6個月到12個月;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從業資格并在3年內拒絕受理其從業資格申請。
(一)在辦理從業資格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
(二)不配合協會檢查和調查的;
(三)不履行《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報告義務的;
(四)有《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對從業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第二十七條 協會會員機構違反本規則規定的,協會要求其按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協會視情節輕重采取下列紀律懲戒措施,同時記入該機構誠信檔案:
(一)訓誡;
(二)公開譴責;
(三)暫停會員資格;
(四)取消會員資格。
第二十八條 非協會會員機構違反本規則規定的,協會要求其按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協會視情節輕重采取下列措施,同時記入該機構誠信檔案:
(一)訓誡;
(二)公開譴責;
(三)暫停受理其從業人員資格申請。
第二十九條 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采取本規則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措施外,協會可移交中國證監會處理。
(一)任用無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期貨業務;
(二)在辦理從業資格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
(三)不配合協會檢查和調查的;
(四)不履行《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報告義務的;
(五)有《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對從業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第三十條 對協會不予辦理從業注冊的決定不服的,相關機構或人員可向協會的申訴委員會申訴。申訴按照《中國期貨業協會紀律懲戒程序》規定辦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則第六條要求機構保管的有關材料,保存期限至少為20年。
第三十二條 本規則由協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