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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公告

期貨公司居間人管理辦法(試行)
時間:2021-09-10 作者: 來源: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期貨公司對居間人的管理,規范居間人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辦法》及《中國期貨業協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居間人,也稱為中介人,是指受期貨公司委托,為期貨公司提供訂立期貨經紀合同的中介服務,獨立承擔基于中介服務所產生的民事責任,期貨公司按照約定向其支付報酬的機構及自然人。

第三條  居間人應當守法合規,誠實守信,勤勉盡責,恪守本辦法規定的行為規范,履行信義義務

第四條  期貨公司承擔居間人管理主體責任,應當加強居間人職業道德教育,建立健全居間人管理制度,及時準確登記居間人信息。

第五條  中國期貨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依據本辦法對期貨公司與居間人開展居間合作進行自律管理,并接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居間合作條件

第六條 期貨公司應當與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開展居間合作。

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按照《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執行。

第七條 期貨公司應當與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開展居間合作:

(一)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三)承諾遵守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等的規定;

(四)取得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

(五)已完成協會要求的培訓課程;

(六)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居間人可以同時與不超過三家期貨公司簽訂居間合同。

第九條 期貨公司應當加強居間人管理,不得與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居間人開展居間合作:

(一)最近三年內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中國證監會等金融監管部門采取市場禁入措施,禁入期未滿的;

(三)最近三年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采取行政處罰或者行政監管措施的;

(四)被協會給予資格限制紀律懲戒措施,限制期未滿的;

(五)被協會列入居間人失信名單的;

(六)中國證監會及協會認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條 期貨公司應當加強合規管理和風險控制,建立健全能夠覆蓋居間人管理的利益沖突防范機制,及時、有效地識別、評估、管理和披露期貨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居間人及其工作人員、投資者等主體之間的利益沖突,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一)期貨公司不得與下列個人開展居間合作,包括期貨公司工作人員,本公司工作人員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本公司客戶的開戶代理人、指定下單人、資金調撥人、結算單確認人,機構居間人的工作人員;

(二) 期貨公司不得接受特殊單位客戶成為居間人名下客戶

(三)機構客戶的工作人員不得成為其所在機構與期貨公司簽訂期貨經紀合同的居間人;

(四)客戶本人不得成為與期貨公司簽訂期貨經紀合同的居間人;

(五)期貨公司應當在合理范圍內收取居間人名下客戶的交易手續費;

(六)其他存在利益沖突的情形。

第三章  居間人行為規范

第十一條 期貨公司與居間人簽訂居間合同時,應當要求居間人簽署《期貨居間人承諾書》(附件1),并要求居間人堅持投資者利益優先原則在投資者與期貨公司簽訂期貨經紀合同前履行下列程序:

(一)居間人應當全面了解投資者的投資需求和目標、財務狀況、投資經驗、流動性偏好和風險承受能力等情況,對投資者的投資能力進行鑒別,將合格的投資者介紹給期貨公司。居間人履行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序并不免除期貨公司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義務。

(二)居間人應當如實向投資者告知居間身份,充分揭示期貨交易風險,解釋期貨公司、投資者、居間人三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告知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要求。不故意隱瞞期貨投資的風險或者故意夸大期貨投資的收益,不做不實、誤導的廣告與宣傳,不進行欺詐活動。居間人履行風險揭示程序并不免除期貨公司履行期貨交易風險揭示義務。

第十二條 期貨公司可以委托居間人從事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活動:

(一向期貨公司介紹投資者,并促成投資者與期貨公司簽訂期貨經紀合同

(二向投資者介紹期貨公司的基本情況;

(三) 向投資者介紹期貨投資的基本常識包括但不限于開戶、交易、追加保證金、強行平倉、資金存取等;

(四) 向投資者介紹與期貨投資有關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和期貨公司的有關規定;

(五)向投資者傳遞由期貨公司統一提供的公司宣傳推介材料;

(六)協會認定的其他活動。

第十三條 期貨公司應當要求居間人履行下列義務:

(一)嚴格遵守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公司要求,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配合監管部門的檢查及調查工作。

(二)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忠實履行中介義務,積極促成投資者與期貨公司簽訂期貨經紀合同。

(三)保守因開展居間合作知悉的期貨公司商業秘密及投資者信息,不泄露或者轉遞給他人。

第十四條 期貨公司應當要求居間人不得下列行為:

(一)以任何形式參與期貨配資,變相非法集資或者融資;

(二)接受投資者委托,代理投資者從事期貨交易,或者代理投資者辦理賬戶開立、銷戶、結算簽字、資金存取、劃轉、查詢等事宜;

(三)為投資者提供集中交易場所或者交易設施,以期貨公司員工、代理人的身份對外開展業務,擅自印刷和發放宣傳資料,以及向投資者發出容易使其對居間人身份產生誤解的其它信息;

(四)虛構或者擔任掛名居間人;

(五)隱瞞重要事實或者進行誤導性陳述,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夸大或者片面宣傳投資業績,向投資者作獲利保證或者共擔風險的承諾,誘使投資者進行期貨交易;

(六)為投資者介紹代理人進行期貨交易;

(七)要求期貨公司支付與居間合作無關的費用;

(八)超過居間合同約定的合作范圍開展居間活動;

(九)委托他人代理其開展居間活動;

(十)以任何形式向投資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品種、價位、方向、數量等指向明確的交易建議;

(十一)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和協會自律規則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居間合同必備條款

第十五條 期貨公司應當與居間人簽訂書面居間合同。居間合同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于當事人主要權利義務、本辦法第三章規定的居間人行為規范、報酬計算方式及計提比例、報酬劃撥信息、違約責任、合同有效期等必備條款。

期貨公司與居間人簽訂居間合同前,應當收集并認真審核居間人提供的資料,充分了解居間人的守法合規情況、誠信情況、業務素質,對其能否勝任居間人工作進行認真評估,審慎做出決定。

期貨公司在簽署居間合同時,應當確保合同要素齊全、填寫完整、內容準確。

第十六條 居間合同中應當約定居間人在成功促成投資者與期貨公司簽訂期貨經紀合同后,享有獲得居間報酬的權利,并明確計算方式及支付方式。

期貨公司不得向未按規定進行信息登記的居間人支付居間報酬,不得超額或者變相向居間人支付居間報酬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規定為居間人代為開具發票并代扣代繳相關稅費。

第十七條 居間合同中應當約定期貨公司從居間報酬中按一定比例留置相應金額作為風險金,具體留置比例與使用方式由雙方按照風險為本的原則在居間合同中約定。

第十八條 居間合同中應當明確合同有效期不得超過12個月,且在合同有效期內居間人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期貨公司有權單方面解除居間合同;居間合同到期需續簽時,期貨公司應當重新收集并審核居間人提供的資料,與符合條件的居間人簽訂書面續約協議。

第五章  期貨公司內部管理

第十九條 期貨公司應當制定居間人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居間人管理部門及其職責、居間人行為準則、權利和義務、培訓管理、解除合同條件和罰則等內容。

第二十條 期貨公司應當履行信息明示義務:

(一)在營業場所或者公司網站公示手續費收取最高標準、居間人信息,建立健全居間人信息查詢制度,公示居間人信息應當包括但不限于居間人名稱、照片、居間合同有效期等;

(二)期貨公司應當在與投資者簽訂期貨經紀合同時,向投資者揭示居間人的身份、權利義務、禁止行為,明示手續費收取標準,并要求投資者對《期貨居間投資者風險告知書》(附件2)的內容進行填寫確認。

第二十一條  期貨公司不得向居間人提供任何可能誤導投資者認為居間人為本公司員工的身份證明文件,包括介紹信、名片等。

期貨公司不得協助虛構居間人,不得配合投資者及居間人以他人名義擔任掛名居間人。

投資者在開戶時未填寫居間人信息的期貨公司不得將該投資者變更為居間人名下客戶;已填寫居間人信息的,期貨公司不得變更居間人。

第二十二條  期貨公司應當指定人員以電話錄音、視頻錄像等適當方式對居間人名下客戶進行回訪并完整記錄,回訪過程不得出現誘導性陳述。負責客戶回訪的人員不得為居間人。

(一)應當于客戶提交開戶申請24小時后完成特別回訪,客戶確認下述回訪內容后方可申請交易編碼回訪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確認客戶是否本人辦理開戶手續、客戶是否由居間人介紹、客戶是否知悉居間人不是期貨公司員工并確認居間人具體身份信息、客戶是否知悉居間人的權利義務和禁止性行為、居間人是否存在禁止性行為、客戶是否知悉手續費收取標準、客戶是否知悉居間人報酬將從客戶手續費中提取、客戶是否知悉投訴糾紛處理機制等信息;

(二)期貨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異常交易和操作監測機制,采取技術手段,對居間人名下客戶的期貨交易賬戶及其交易設備的IP地址、MAC信息等進行有效監控,對于居間人名下客戶交易頻繁、手續費留存較高、虧損較大、存在代理客戶交易或者有利益輸送嫌疑等情況的,應當進行持續跟蹤回訪。回訪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確認客戶是否清楚知悉其賬戶的交易情況、客戶的日常交易是否由其本人操作、居間人是否存在不正當行為等,并向客戶進行風險提示。

第二十三條  期貨公司承擔對居間人的培訓管理主體責任。除協會提供的網絡統一培訓課程外,期貨公司應當通過各種培訓渠道和方式,切實提高居間人執業素質和執業水平。

第二十四條  期貨公司應當承擔居間人名下客戶投訴處理的首要責任,建立健全投訴處理機制,公開投訴處理流程,建立投訴記錄臺賬,妥善處理客戶投訴及與客戶的糾紛。

第二十五條  期貨公司在合作過程中發現居間人存在違反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公司內部管理制度等行為時,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按照有關規定和居間合同的約定采取相關措施并追究其責任,同時進行信息登記。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向有權機關舉報。

第二十六條  期貨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居間人檔案管理制度,實現居間人管理過程留痕。居間人檔案應當記載居間人基本信息、合同文件、培訓情況、開展居間活動情況、客戶投訴及處理情況、違法違規記錄及處理情況、考核情況等信息。居間人檔案應當自首次簽署居間合同之日起至少保存20年。

第二十七條  期貨公司應當對負責與居間人開展合作的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及業務流程進行監督,定期或者不定期開展內部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情節嚴重的對責任人按照有關規定問責處理。

第六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要求在協會進行居間人信息登記、報告居間合作情況(附件3。協會將不定期更新居間人的身份信息、合同存續關系、培訓情況、投訴糾紛記錄、提示名單、失信名單等信息,并向社會公示。

涉及居間人商業秘密的信息,協會按照有關內部制度管理

第二十九條 協會提供居間人網上培訓課程。居間人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參加協會統一組織的培訓:

(一)職業培訓:居間人應當在首次與期貨公司簽訂居間合同前完成協會提供的職業培訓課程;居間人連續兩年未與期貨公司開展居間合作的,在簽訂新的居間合同前應當完成協會提供的職業培訓課程;

(二)持續培訓:居間人應當在居間合同存續的每個自然年度內完成協會提供的相應持續培訓課程;

(三)懲戒培訓:被協會要求參加懲戒培訓的居間人,應當在受到懲戒30日內或者重新開展居間合作前完成協會提供的相應懲戒培訓課程。

第三十條  投資者、居間人、期貨公司之間發生的投訴、糾紛等事項可以提請協會或者其他相關機構進行投訴處理或者調解。

協會與地方期貨業協會建立糾紛調解協作機制,具體調解工作可以委托地方期貨業協會開展。

第三十一條  協會可以按照相關自律規則,對期貨公司開展居間合作情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現場或者非現場自律檢查,期貨公司及居間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條  協會根據居間人投訴等信息建立居間人提示名單期貨公司應當督促居間人積極采取措施妥善解決糾紛,化解與客戶的矛盾

居間人積極解決問題有效整改的,協會將其移出提示名單。

第三十三條  居間人違反本辦法第三章有關規定的,協會將其列入失信名單并在協會官方網站公示:

(一)違規行為損害投資者利益或者造成不良影響的,對其采取列入居間人失信名單3至12個月的措施,責令其整改,并要求相關人員參加懲戒培訓;

(二) 違規情節嚴重,造成重大不良影響、損害行業利益的,參照《中國期貨業協會紀律懲戒程序》,永久列入居間人失信名單。

居間人被列入失信名單期間,期貨公司不得與其簽訂新的居間合同;居間合同存續的,期貨公司不得其開發的新客戶簽訂期貨經紀合同;是否繼續支付居間報酬,可以在居間合同中約定。

第三十四條  期貨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協會可以視情節輕重予以提示或者依據《中國期貨業協會批評警示程序》《中國期貨業協會紀律懲戒程序》采取相應的紀律處分措施,并可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就相關責任人提出不適當人選建議:

(一) 未建立健全居間人內控管理機制,或者未有效執行內部管理制度

(二) 未按要求進行居間人信息登記報告或者登記報告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不及時、不準確、不完整

(三) 工作人員違反利益沖突防范規定;

(四) 知曉或者應當知曉居間人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禁止性行為,未及時制止或者行使相關權利;

(五) 知曉或者應當知曉居間人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合作條件,仍與其開展居間合作;

(六) 超額或者變相支付居間報酬;

(七)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條件開展居間合作;

(八) 一年內與其開展居間合作的超過2家機構或者10名個人被列入居間人失信名單;

(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十) 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期貨公司因存在上述情形采取限期整改措施期間不得與居間人簽訂新居間合同,居間合同存續的不得其開發的新客戶簽訂期貨經紀合同

第三十五條  期貨公司、居間人違反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需要對其采取行政監管措施或者行政處罰的,由協會移交中國證監會等有權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由協會移送公安等有權機關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期貨公司、居間人主動發現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并積極有效整改,落實責任追究,且及時向協會報告的,協會可以酌情對其免除紀律處分或者從輕、減輕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施行之日起至20229月9日為過渡期。過渡期內,期貨公司不得新增與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居間人開展居間合作。對于合同存續期內的居間人,如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期貨公司應在過渡期內完成合同解除及相關善后工作。過渡期滿,經檢查發現期貨公司未按照本辦法要求執行的,協會將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19月10日起施行。

附件1

期貨居間人承諾書

(注:期貨公司可以據實增加相應內容,但不得刪減)

 

本人自愿接受中國期貨業協會的自律管理,遵守法律法規、《中國期貨業協會章程》、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及本辦法等規定,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自愿接受處罰,并承諾如下:

一、本人符合《期貨公司居間人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已明確知悉本人作為居間人的權利、義務與責任。

二、本人不存在《期貨公司居間人管理辦法》第九條及第十條規定的禁止類情形。

三、本人在與期貨公司開展居間合作期間,自覺接受期貨公司管理,主動向投資者明示居間人身份,不以期貨公司或者其員工、代理人的身份對外開展業務,不擅自印刷和發放宣傳資料,不為投資者提供集中交易場所或者交易設施。

四、本人已正確、主動地向投資者進行期貨投資風險提示與風險警示,如實披露期貨公司的資質等真實情況,不介紹超出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者從事期貨投資,開展超過居間合同約定合作范圍居間活動

五、不以任何形式參與期貨配資,變相非法集資或者融資。

六、不代理投資者辦理賬戶開立、銷戶、結算簽字,或者資金存取、劃轉、查詢等事宜。

七、不接受投資者委托,代理投資者從事期貨交易。

八、不為投資者介紹代理人代其進行期貨交易。

九、不向投資者作獲利保證或者約定分享利益、共擔風險的承諾。

十、不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不夸大或者片面宣傳投資業績,或者誘使投資者進行期貨交易。

十一、不采取攻擊、貶低競爭對手等不正當手段招攬、爭搶客戶。

十二、 不通過非法手段或者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等手段,將本應屬于期貨公司或者投資者的利益違法轉移給其他主體。

十三、不虛構居間人或者擔任掛名居間人。

十四、不要求期貨公司支付與居間合作無關的費用。

十五、不委托他人代理其開展居間活動

十六、不泄露投資者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十七 以任何形式向投資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品種、價位、方向、數量等指向明確的交易建議。

十八、不干擾或者唆使、協助他人妨礙期貨監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

本人將嚴格遵守以上承諾,在與期貨公司開展居間合作時勤勉盡責,堅持投資者利益優先,按時準確報告居間合作相關信息,自愿承擔因違反上述承諾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

 

 

承諾人:          (簽字)

 

 

日期:              


附件2

 

期貨居間投資者風險告知書

(注:期貨公司可以據實增加相應內容,但不得刪減)

 

尊敬的投資者_________:

投資有風險。當您進行期貨投資時,可能獲得投資收益,但同時也面臨著投資風險。您在通過居間人介紹與期貨公司簽訂期貨經紀合同之前,請仔細閱讀本風險告知書,認真考慮投資存在的各項風險因素,并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理性判斷并謹慎做出決策。

一、期貨公司聲明

(一) 居間人不是期貨公司員工:居間人獨立于期貨公司和投資者之外,是為投資者提供與期貨公司訂立期貨經紀合同的中介服務,獨立承擔基于提供中介服務所產生的權利義務的機構和自然人

(二) 除本公司統一對外提供的期貨類研發報告及有關信息外,居間人向您闡述的與期貨交易相關的行情分析及建議均代表其個人觀點。您與居間人私下簽訂的所有協議僅代表您個人行為,與本公司無關。

(三) 您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查詢居間人信息:若居間人在為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出現任何問題,請及時與我司聯系,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官方網站(告知客戶查詢路徑):

投訴電話:

投訴郵箱:

二、期貨居間人聲明

(一)居間人不是期貨公司員工:居間人獨立于期貨公司和投資者之外,是為投資者提供與期貨公司訂立期貨經紀合同中介服務,獨立承擔基于提供中介服務所產生的權利義務的機構和自然人

(二)居間人已確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居間人已明確了解投資者的基本情況、財務狀況、投資知識、投資經驗、風險偏好等信息,并向投資者明確介紹期貨投資的風險。

(三)居間人在執業過程中,可以根據期貨公司的委托,從事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活動:

1.向期貨公司介紹投資者,并促成投資者與期貨公司簽訂期貨經紀合同;

2.向投資者介紹期貨公司的基本情況;

3.向投資者介紹期貨投資的基本常識包括但不限于開戶、交易、追加保證金、強行平倉、資金存取等;

4.向投資者介紹與期貨投資有關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和期貨公司的有關規定;

5.向投資者傳遞由期貨公司統一提供的公司宣傳推介材料;

6.中國期貨業協會認定的其他活動。

(四)居間人嚴禁出現下列行為:

1.以任何形式參與期貨配資,變相非法集資或融資;

2.接受投資者委托,代理投資者從事期貨交易,或者代理投資者辦理賬戶開立、銷戶、結算簽字、資金存取、劃轉、查詢等事宜;

3.為投資者提供集中交易場所或者交易設施,以期貨公司員工、代理人的身份對外開展業務,擅自印刷和發放宣傳資料,以及向投資者發出容易使其對居間人身份產生誤解的其它信息;

4.虛構或者擔任掛名居間人;

5.隱瞞重要事實或進行誤導性陳述,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夸大或者片面宣傳投資業績,向投資者作獲利保證或者共擔風險的承諾,誘使投資者進行期貨交易;

6.為投資者介紹代理人代其進行期貨交易;

7.要求期貨公司支付與居間合作無關的費用;

8.開展超過居間合同約定合作范圍居間活動

9.委托他人代理其開展居間活動;

10.以任何形式向投資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品種、價位、方向、數量等指向明確的交易建議。

11.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或者擾亂市場秩序的其他行為。

三、投資者聲明

作為期貨投資者,本人/機構已仔細閱讀本風險告知書,充分了解并謹慎評估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愿自行承擔期貨投資所面臨的風險。本人/機構做出以下陳述和聲明,并確認其內容的真實和正確(自然人投資者在每段段尾【________】內簽名,機構投資者在本頁、尾頁蓋章,加蓋騎縫章):

自然人居間人姓名及登記編號:【_______         

(一)本人/機構知曉:居間人不是期貨公司員工,居間人獨立于期貨公司和投資者之外,為投資者提供與期貨公司訂立期貨經紀合同的中介服務,獨立承擔基于提供中介服務所產生的權利義務的機構和自然人。【________】

(二)本人/機構知曉:除期貨公司統一對外提供的期貨類研發報告及有關信息外,居間人向本人/機構闡述的與期貨交易相關的行情分析及建議均代表其個人觀點,本人/機構與居間人私下簽訂的所有協議僅代表本人/機構個人行為,與期貨公司無關。【________】

(三)本人/機構知曉:期貨公司及居間人不應當對本人/機構的投資收益狀況作出任何承諾或擔保。【________】

(四)本人/機構知曉:期貨公司將從投資者交易產生的手續費中提取一定金額作為支付予居間人的報酬。________】

(五)本人/機構知曉:期貨居間人聲明中關于居間人禁止行為的規定。【________】

 

 

期貨投資者(簽章):            經辦人(簽字

 

期貨居間人(簽章):            經辦人(簽字

 

期貨公司(簽章):              經辦人(簽字

 

 

日期:


附件3

居間人合作情況報告(季報樣表)

 

說明:

樣表僅供參考,實際內容期貨公司按照協會居間人管理信息系統的要求

 

 

居間人信息

居間人

姓名

身份

信息

合作

期限

居間客戶

數量

居間客戶權益

居間客戶

手續費收入

居間報酬金額

備注

XX

 

 

 

 

 

 

 

XX

 

 

 

 

 

 

 

XX

 

 

 

 

 

 

 

XX

 

 

 

 

 

 

 

 

 

 

 

 

 

 

 

 

附件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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